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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13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力社保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2020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温职改办〔2020〕2号)和《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温教人〔2016〕74号),现就做好2020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三)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农村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乡村教师(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下同)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乡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乡村任教的教师,申报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占所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五)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推进中小学校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普通高中原则上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部分没有普通高中的城区可以选择改革条件较好的初中作为试点。随着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落实学校职称教师评价自主权,从2020年起,不再组织全市统一的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业务测试。

(六)省正高级教师岗位由省人社厅和教育厅控制比例、并统一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四级岗位选聘工作,省正高级教师自评审通过之日的次月予以聘任。各地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比例调整后,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别岗位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级别最低等级岗位评聘。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聘任在中级教师岗位满5年,具有中级教师职称但未被聘任至中级教师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中级教师任职年限。

(七)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八)因疫情影响,2019学年教师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三、评审工作要求

(一)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逐步下移职称评价重心,加大学校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注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审制度。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按不低于市、县的标准,修订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和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方案,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三)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将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并以改革后的职称制度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四)开展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精神,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进行。

(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各自主评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复审,加大对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四、考核办法

采取考核、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一)综合评价占50分。综合业绩包含资历、年度考核、获得荣誉、教科研成果、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

(二)教学评价占50分。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教学水平面试,由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务申报对象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评估,其中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对象参加面试答辩。

(三)专家评审。市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务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综合评价、教学评价和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报评委会评审。

五、报送材料要求

根据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参评教师应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项目中填报材料,教师须如实填报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教师职称等信息,学校和各地严格审核把关,不再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评审表中需填报的论文、课题、公开课、参编教材以及获奖、荣誉等材料,均要求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项目中上报,由所在单位和县级教育局负责初审,原件和复印件都不再提供。开放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阮秋妹,电话:88630170。

附件:1.温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试行)

2.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试行)

3.2020年职称工作行事历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附件1.xlsx

附件2.xls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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